【勞工法例】自願離職隨時慘過被炒? 教打工仔如何保障權益

【勞工法例】自願離職隨時慘過被炒? 教打工仔如何保障權益
最近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全球經濟逐漸萎縮,不少企業紛紛裁員、減薪或命令員工放無薪假,亦有部分公司選擇勸退員工,要求員工簽署自動離職協議。 雖然名義上比被解僱好聽一點,然而,自願離職「伏位」重重,打工仔自願離職所得賠償分分鐘比被解僱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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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職隨時得不償失?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指出,部分公司會提出一些誘因勸喻員工簽署自願離職協議,例如提供推薦信,以及保持良好工作關係和印象。一旦同意自願離職,有可能將不符合獲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亦不會獲得代通知金,甚或需要反支付代通知金以作即時離職,或需要代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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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自願離職 僱主不可勉強
雖然自願離職對員工而言甚為吃虧,從賠償來看可能比被解僱員工更吃虧,但蘇律師指出,只要員工自願簽署協議,單憑這一點僱主沒有違反任何勞工法例。蘇律師又提醒打工仔,若然堅持不接受自願離職,僱主亦不可勉強,所以答應或簽署協議前,必須先再三衡量。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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