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潮】旅行社員工月放16日無薪假 停薪留職有否犯《勞工法例》?
【裁員潮】旅行社員工月放16日無薪假 停薪留職有否犯《勞工法例》?
2020-10-29
新冠肺炎肆虐,令各行各業的經濟下跌,航空和旅遊業尤其嚴重。繼有多間航空公司大規劃裁員,近日有旅行社亦宣布從12月起,旗下員工須停薪留職,大概有300名員工受影響。旅遊業議會總幹事陳張樂怡表示,2020年截止9月30日,全港已有73間旅行社結業,大多屬中小型規模,而有旅行社的員工更透露,現時每月放16日無薪假,只上班5至7日,收入只得$6,000至$7,000,坦言會「騎牛搵馬」。隨著越來越多公司採取「停薪留職」措施,令不少打工仔都疑惑這種工作模式是否合法,而強逼僱員放取無薪假,又是否符合《勞工法例》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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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條例》沒有「停薪留職」的規定
根據勞工處訂明的《僱傭條例》,並沒有對「停薪留職」的定義,但僱員可從「停工」的條文中,保障員工的福利。
按圖了解更多有關「停工的定義」及「解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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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放取無薪假 是否犯法?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及僱員雙方經協商後,員工放取無薪假,抵觸法例的機會不大;若僱主單方面要求或未經僱員同意,則有機會變成「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僱員有權申索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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