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私隱】上司將求職者CV當廢紙 是否違反私隱條例?
越來越多企業重視可持續發展,為了履行企業責任,公司會實行環保政策,鼓勵員工參與。在辦公室中響應環保,最常見的活動可謂廢紙重用,不過並非所有紙都能夠輕易重用。最近在網上討論區有打工仔指上司將求職者的CV當廢紙用, 讓人不禁好奇這個行為是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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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分享:「由於公司的流動率很高,不時都會有新人加入,成日都會進行面試。因為公司嘅規模比較小,有時會由其他同事會兼任人力資源(HR)嘅職務,自從以前的負責HR嘅同事離開咗公司之後,就由我上司兼任HR嘅工作。
我最近發現上司將人哋嘅履歷同自我介紹當成廢紙咁用,有時坐附近嘅同事都睇唔過眼,會出吓聲咁,但佢依然都係咁,我自己見到都會拎去碎咗佢。真係好擔心有日我走咗,我上司會拎我啲資料嚟做廢紙,感覺好差!」
機構有權保留個人資料至少兩年?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佈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人力資源管理 實務守則」,指出即使求職者落選,普遍公司都可以保留他們的個人資料,「如僱主已制訂一般政策,為日後招聘活動的目的招聘活動的目的,而保留落選者的個人資料,則該資料的保留期間不應超過兩年,由求職者落選的日期起計,除非有具體理由規定僱主必須保留該資料一段較長期間,或申請人給予訂明同意可保留資料超過兩年。私隱公署建議機構應該告知求職者一般個人資料的保留期,與及給予落選者機會要求僱主銷毀資料。
收集個人資料有6大原則?
私隱條例訂明任何人士或機構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條例第4條及附表1訂明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點圖了解更多)
機構若違反原則會有甚麼後果?
以上述事件為例,上司將求職者的CV當作廢紙使用,很可能已經違反第一及第三項原則。若機構違反保障資料原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能會向相關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要求他停止使用違規行為及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如果機構違反執行通知,是屬於犯法的行為,可能會被判罰款,甚至是監禁。若因為他人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而受到損害,受害人有權可以循民事訴訟向相關人事要求索償。
在甚麼情況下,HR可以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點圖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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