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奇聞】同事經常遲到被炒 公司竟擺烏龍炒錯人

【職場奇聞】同事經常遲到被炒 公司竟擺烏龍炒錯人
各大公司會因不同原因開除員工,例如節省資源、理念不合、員工行為失當等,惟解僱理由需合情合理,如員工非觸犯嚴重過失,公司須按《僱傭條例》支付相應賠償。然而,近日有打工仔投稿至Facebook專頁「奴工處」,表示公司原本計劃開除一名同事A,但打工仔名字與同事A相似,因而被公司錯手解僱,令打工仔和網民相當錯愕。

打工仔指公司上班雖然不需打卡,員工均會遲15分鐘到達公司。然而,近日公司總經理發現打工仔的同事A遲1至2小時回到公司,於是總經理決定開除該名同事A,但打工仔與同事A名字相似,所以總經理撰寫解僱信時,不慎寫上打工仔的名字。

事後總經理發現出錯,與HR商討後,竟決定錯有錯着,將打工仔和同事A一同解僱,打工仔不服上訴,但被公司駁回:「上訴後睇返Cam見到我都有遲到,所以係合理解僱。」打工仔指連自己的直屬上司都不知道自己被炒,不禁無奈表示:「間公司有個咁嘅GM(總經理)真係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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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係合理解僱理由?
不少網民對打工仔被炒原因感奇怪,亦質疑因遲到而解僱員工屬無理解僱,那麼,究竟遲到是否合理解僱理由呢?勞工處回應CTgoodjobs查詢,表示僱主如能證明以下理由的任何一項而解僱員工,即屬正當解僱,包括僱員的行為、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法例的規定或其他實質理由。

此外員工若因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更可即時解僱員工,而毋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不過,勞工處指出《僱傭條例》沒有列明上述理由的實質例子,所以亦難以界定遲到或曠工是否屬合理解僱理由。勞工處建議僱主如發現員工符合上述解僱理由,不應先立刻解僱員工,而是先發警告信,因為員工有可能不認同自己觸犯過失,繼而會提出上訴。CTgoodjobs亦提醒打工仔,若認為被無理解僱,可向勞工處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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