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糧應對】公司遲出糧點追討?睇清勞工法例拖糧定義/欠薪利息計算方法
CT熱話管理員
在香港打工,準時出糧是最基本保障,一旦公司拖糧,除影響日常開支,更可能反映公司財政出現問題。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僱主除要補發人工,還須就欠薪支付利息,嚴重者更可被判罰款及監禁。本文會以書面語、結合實例與法例,說明何謂「拖糧」、拖糧利息如何計算,以及僱員實際可採取的追討步驟,協助讀者制定策略應公司遲出糧的問題。
Table of Content
拖糧定義
拖糧利息點計?
被公司拖糧點應對?
拖糧定義- 「拖糧」以《僱傭條例》法定期限判定,工資期完結即到期,僱主須於期滿後七日內支付,逾期即屬欠薪。
- 以月薪僱員為例,如糧期為每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僱主於下一個月七日仍未發放工資,無論慣常出糧日為何,均屬拖欠工資。
- 拖欠工資不僅限於底薪,凡符合「工資」定義之固定及與工作有關報酬,如佣金、勤工獎及津貼等,皆受法例保障。
- 僱傭合約終止時,僱主須在終止後七日內清付所有應得工資及代通知金,否則同樣構成欠薪問題,或引起法律責任。
- 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如僱主故意及無合理理由短付或遲付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 若董事、經理或其他負責人同意、縱容或因疏忽導致欠薪,相關人士可被視為犯相同罪行,須承擔與公司同級之刑責。
- 僱主在法定限期後仍未支付工資,除須補發欠薪外,並須向僱員支付欠薪利息,欠薪利息屬法定責任,並非可任意忽略。
- 如僱主在工資到期日後七日仍未繳付工資,須依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釐定的年利率,就拖欠金額計算利息並支付。
- 現時由法院釐定的欠薪年利率約為百分之八,實務上不少機構及律師行亦以此作為計算與追討欠薪利息的主要參考利率。
- 欠薪利息常見計算方法為欠薪金額乘以八厘年息,再按實際拖欠日數折算每日利息,可用公式「人工 × 8% ÷ 365 × 拖欠日數」。
- 部分場合會以每月三十或三十一日估算利息惟正式追討時,仍宜根據實際日數及適用利率計算,以維持申索金額之準確性。
- 即使僱主其後補發全數工資,如曾逾越法定七日限期,依法仍須額外支付相應利息,否則可能構成不支付欠薪利息的獨立違例行為。
- 根據相關指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利息,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與欠薪刑罰相互獨立。
- 僱員在追討欠薪時,除要求補發工資外,亦應同時計算並主張依法可得利息,尤其在欠薪金額龐大或拖欠時間較長的情況下尤為重要。
- 當公司較慣常出糧日遲一兩日出糧時,僱員宜先冷靜分析,不宜立即視為惡意拖糧,以免在事實未明前過早撕破面。
- 部分延遲可能源於銀行系統故障、內部薪酬批核程序延誤或資金調撥時間,僱員可先禮貌向人力資源部或負責薪酬同事查詢。
- 若公司於工資期屆滿後七日期限內補發工資,雖然可能令僱員對公司信心下降,但尚未構成法例上的欠薪罪行。
- 在信心受影響的情況下,僱員可根據個人財政狀況及行業前景,評估是否考慮另覓工作,以降低日後遇上長期拖糧風險。
- 如工資期屆滿後超過七日仍未出糧,僱員應立即以書面形式正式向僱主追討工資,要求列明原因和具體付款日期,並保存紀錄。
- 若僱主多次失約或拒絕回應,僱員須整理僱傭合約、糧單、銀行紀錄及通訊紀錄等文件,預備啟動向勞工處求助的追討程序。
- 勞工處追討欠薪流程可概括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於勞資關係科尋求調解;第二階段視乎結果考慮轉往勞資審裁處採取司法行動。
- 僱員可致電勞工處熱線或親臨各分區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查詢,職員會解釋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權益及可採取的追討途徑。
- 僱員需預先收集僱傭合約、糧單、出糧紀錄、銀行入數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及與僱主通訊紀錄,方便調查主任掌握案情重點。
- 勞工處會安排僱主及僱員出席自願性質的調解會議,由調解主任居中協助雙方磋商還款安排,嘗試在非訟環境下達成和解。
- 調解主任不具裁判權,不能強制作出判決,如僱主拒絕出席或談判破裂,個案一般須轉由司法機構處理,進入下一階段程序。
- 如調解不成功,僱員可按欠薪金額及性質,致電或透過網上系統預約到勞資審裁處登記,惟申索金額須符合其金額管轄範圍。
- 其後,僱員須親身到勞資審裁處辦理登記及遞交申索,帶備完整證據文件,由職員協助核實身份並填寫載明各項追討款項的申索書。
- 申索書提交後,勞資審裁處會依法將副本送達僱主,並排期首次聆訊,由審裁官主持,主要在於促成和解及釐清爭議焦點。
- 倘若于首次聆訊未能達成和解,案件會排期進行正式審訊,由審裁官依據雙方證據和陳詞作出裁決,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
- 申索人一般須出席所有排定聆訊,如無正當理由缺席,可能被視為放棄申索而遭剔除,影響日後就同一爭議再次追討的可能性。
- 若申索書已依程序送達而僱主缺席聆訊,在僱員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勞資審裁處仍可在僱主缺席下作出有利於僱員的判決。
- 部分申索設有嚴格時限,例如某些款項須在僱傭關係終止後六個月內提出,僱員宜及早處理,以免因錯過時限而失去追討權利。
- 所有與聘用、出糧、出勤及溝通有關之文件與紀錄,包括電郵及通訊截圖,均應妥善保存,以備在調解及審裁程序中作為關鍵證據。
- 若公司已結業、清盤或負責人失蹤,導致一般追討途徑難以收回欠薪,僱員可透過「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特惠款項作補償。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就欠薪特惠款項設有最高付款上限,早期為三萬六千元,其後經立法會決議調升至八萬元,以增加可覆蓋比例。
- 基金同時涵蓋代通知金、未放年假薪酬及遣散費等項目,各項具獨立上限及計算方式,旨在為受僱主無力償債影響的僱員提供基本保障。
- 申請基金時,僱員須證明僱主已破產、清盤或無力償債,並按規定提交僱傭及欠薪證明文件,經審批後方可獲發特惠款項以部分填補損失。
常見問題
1. 甚麼情況在法律上構成「拖糧」?
在香港法例之下,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日完結時即視為到期,僱主必須在工資期屆滿後七日內支付。如僱主在此期間仍未支付全部應得工資,便屬拖欠工資,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僱員判斷是否屬「拖糧」,應以法定期限為準,而非單以公司慣常出糧日期作標準。
2. 僱主以公司現金周轉困難為由延遲出糧,是否可以豁免法律責任?
即使公司面對財政壓力或資金周轉問題,亦無權單方面延遲支付工資超出法定期限。僱主有責任預先作財務安排,確保可按時支付工資予僱員。除非屬極為特殊的法律情況,一般營運困難並不能成為逃避或豁免欠薪法律責任的理由,僱員仍可依法追討。
3. 欠薪利息的計算基礎及原則為何?
欠薪利息是根據拖欠工資的金額,按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釐定的年利率計算,並以實際拖欠日數折算。計算原則上屬補償性質,旨在反映僱員因未能按時收取工資而蒙受的時間價值損失。僱主即使其後補發工資,仍須就逾期部分支付相應利息,方可符合法例要求。
4. 僱員在被拖糧期間可否單方面停止工作?
在僱傭關係仍然存在期間,僱員一般仍須履行合約所規定的職務,否則可能被指為違反合約或無故缺勤。倘若拖糧情況持續或嚴重,僱員宜先就終止僱傭合約的法律後果尋求專業意見,或向相關政府部門查詢,然後再以書面形式作出清晰決定,而不宜憑一時情緒擅自停工。
5. 如勞工處調停未果,僱員還有哪些正式追討途徑?
當勞工處調停不成功,而僱員仍希望繼續追討欠薪和利息,可考慮按照欠薪金額,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不同機構的金額管轄範圍及程序各異,僱員在入稟前宜細閱相關指引或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申索內容及證據文件安排妥當,減低程序上的風險。
6. 公司已停止營業或進入清盤程序,僱員仍可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當公司停止營運、進入清盤,甚至負責人無法聯絡時,僱員就算取得判決亦可能難以全數收回欠薪。此時,僱員應盡快了解公司是否已進入破產或清盤程序,並根據「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規定,在限期內遞交申請。即使基金設有付款上限,仍可在一定程度上為僱員提供最低限度的經濟補償。
7. 公司董事及高層在欠薪個案中可能承擔甚麼法律責任?
倘若公司因拖欠工資而觸犯法例,而有證據顯示有關行為是在董事、經理或其他高層負責人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發生,相關人士除公司本身外,亦可能被檢控。此等人士如被裁定罪成,最高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顯示法例並不容許管理層以公司名義逃避個人責任。
8. 僱員簽署「清數書」或和解協議前,應注意甚麼事項?
在僱主提出一次性支付部分或全部欠薪,並要求僱員簽署「清數書」或和解協議時,僱員必須詳細閱讀條款,尤其是有否放棄追討欠薪利息或其他權益的內容。如對條文有任何疑問,宜在簽署前尋求專業或法律意見,而不應在欠缺充分理解的情況下草率同意,以免日後難以再作申索。
9. 自僱人士或自由工作者遇上拖欠報酬,是否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
《僱傭條例》主要適用於具僱傭關係的僱主與僱員之間,自僱人士或個別形式的自由工作者,法律上未必被視為「僱員」。在這些情況下,雙方關係更多是合約或商業性質,追討欠款可能須依賴民事合約法理處理。因此,相關人士在接洽工作前,宜以書面訂明付款條款及追討機制,以減低風險。
10. 打工一族可如何事前降低遭遇拖糧時的衝擊?
雖然僱員無法完全掌控公司財政狀況,但可透過資訊及個人理財安排,降低拖糧帶來的衝擊。包括在選擇僱主時多參考公開資料及行業評價、入職後妥善保存所有與工資有關的文件,以及建立數個月日常開支的應急儲備。當察覺公司有長期遲出糧或財政異常時,亦應及早規劃職涯去向,而非被動等待問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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