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裁員潮殺到!被炒要即走?有無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勞工法例】裁員潮殺到!被炒要即走?有無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勞工法例】裁員潮殺到!受新冠肺炎影響,本港的經濟急劇下跌,就業市場萎縮,而且政府啟用防疫抗疫基金中的保就業計劃,亦已正式完結,意味失業率直線上升,越來越多打工仔失去工作機會。日前,有傳媒大規模裁員,多達100名員工受影響,甚至有人需要即時離開。新聞一出,有打工仔擔心自己會成為公司的犧牲品,究竟公司裁員,被炒的員工是否即日要離開,而哪些人有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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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裁員?
根據勞工處在《勞工法例》第11章列明,裁員是指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1/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2/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

3/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至於以下的情況則視為「停工」︰

1/ 在任何連續 4 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 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

2/ 在連續 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 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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