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試用期未過 放無薪假被炒 打工仔應該點算好?
香港打工仔一年普遍有10至14日的有薪年假,有時候家中有事要處理或是想要一段較長的休息期去調整身心,可說是「天方夜譚」。有些打工仔會選擇辭職,有些則會選擇向公司申請「無薪假」,不過要成功獲批都不是易事,始終《僱傭條例》中是完全沒有提供「無薪假」能如何安排。
有位打工仔剛入職一個月,就因為需要照顧家人,所以在試用期間向上司申請「無薪假」,怎料在最後一天假期收到上司短訊,表示要解僱她,嚇得她不知如何是好,只好在香港討論區發文求助。
按圖即看事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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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網民都認為事主剛入職一個月,仍在試用期,只要跟足法例賠償及通知,就算公司要解僱她都是合情合理。而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中沒有條文是提及無薪假,只有第四章提到「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即是如果老闆批准你放無薪假期,當中假期或是薪酬的計算方法,就要看「雙方協定」,若想了解清晰,可向相關部門查詢法律條文。除了「無薪假」,許多打工仔即使在職場打滾多年,對假期政策亦未必有深入了解,對病假、年假等有錯誤的理解,以下整理了3個常見誤解供各位打工仔參考。
即看3個打工仔對假期政策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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