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合約僱員的遣散問題

定期合約僱員的遣散問題
資料提供: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王先生在一間廣告公司任職宣傳助理,僱主與王先生訂立了為期兩年的固定期限僱傭合約,該合約將於下月中屆滿。由於公司生意欠佳,僱主決定基於裁員理由,不會續訂王先生的合約。

問:受僱於定期合約的僱員是否可以享有遣散費?
答:《僱傭條例》規定,任何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因裁員而遭解僱,便可享有遣散費。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條例亦規定,如僱員受僱於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而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僱主因裁員的理由沒有續訂合約,而僱員如已符合法例所規定的領取資格,亦可享有遣散費。

在上述個案中,如王先生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且其定期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僱主因裁員的理由而沒有續訂合約,王先生應可享有遣散費。

問:甚麼是裁員?
答: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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