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你老闆唔畀你去示威 僱傭雙方「爆seed」
近日因修定《逃犯條例》所引起的爭議已蔓延多時,有大專學生揚言將行動升級,不少打工仔早前亦曾響應罷工又或是請假示威。在新一波行動期間,有網民發文並張貼與上司「你老闆」的對話,指因遊行而無故被上司定義為曠工。
對話中事主因沒有提前請假去遊行而向上司道歉,更認為「今天香港的未來就掌握在我們手裡。」豈料遭到上司大罵「你不是抗議條例,而是抗議我公司!」,更認為事主是曠工。上司進一步說明「政治規(歸)政治」,更表明會因人手不足而影響公司的經濟(財務狀況)。
網民們同樣各執一詞,有人表示站在老闆角度思考,公司利益的確比較重要,更指事主如果認為遊行比工作重要,應辭職了事。有另一網民持相同意見,認同在辦公時間沒有預先通知下前往遊行,就有被解僱及「扣人工」的風險。支持事主的網民則表示,爭取應有權益是香港人的自由,而且相較於合約,公義還是更重要。
《僱傭條例》無「曠工」一詞 或被定義為「拒絕服從公司命令」
香港勞工法例中並沒有特別為定義何謂「曠工」,而大部分僱主會以「嚴重過失」或「拒絕服從公司命令」為由解僱員工。根據《僱傭條例》第九條,若僱員犯了嚴重過失,例如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守,僱主可將有關員工即時解僱而不發放代通知金,當年未發放的年假薪酬、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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