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辛酸】網民減薪不足兩日被炒:老闆想縮數

【打工仔辛酸】網民減薪不足兩日被炒:老闆想縮數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很多公司選擇減薪、放無薪假,甚至裁員,過程中有些僱主詭計盡出,希望可以盡可能節省資源。然而,僱主或HR可能已經觸犯《勞工法例》,各位打工仔定必要保障自己權益!

有打工仔在社交平台大吐苦水,稱自己過試用期前一星期,公司要求打工仔簽署自願減薪證明書,事後不到2天,公司以沒有生意為由,不通過打工仔的試用期,而且僱主表明:「我只會用減薪後嘅數,賠7日代通知金畀你」,打工仔慨嘆計算過薪酬後,還要倒貼給公司。此外,公司雖然在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給支票予打工仔,但打工仔發現支票上的名字和銀碼出錯,結果他在十數天後才收到劃線支票。

究竟上述事件,僱主有否違反法例?

代通知金須以平均工資計算
《僱傭條例》第九章列明,僱主或員工在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終止僱傭合約,若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須不少於 7 天通知,或者支付代通知金,而代通知金計算方式為:通知日期前12個月內僱員所賺取的每月平均工資,乘以通知期的 月數。從上述事件來看,僱主只以減薪金額計算代通知金,已經違反《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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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補償須於7 天內支付
另外,《僱傭條例》列明僱主須儘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 7 天內支付。如僱主未能在期限內支付薪酬,須按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雖然打工仔正式收到薪酬時,已經超過7天期限,但支票名字和銀碼出錯,究竟是故意為之,還是無心之失,實在難以判斷。打工仔如遇到同類情況,不妨尋求勞工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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