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大眾書局結業 一文睇清《勞工法例》遣散安排

【勞工法例】大眾書局結業 一文睇清《勞工法例》遣散安排

日前爆出遭業主入稟高等法院,追討黃埔花園分店自2月起拖欠的租金、服務費、推廣費等款項逾$52萬元的大眾書局,於昨晚(19日)凌晨12時正式結業。

大眾書局由1990年代至今,於香港各區開設分店,包括銅鑼灣、尖沙咀、旺角等,現有共16間分店均已全部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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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百名員工受影響
有區議員估計有百多名員工受到影響。大眾書局母公司大眾控股有限公司就表示,結業是因為受到零售市道低迷和疫情的影響,將會按法例安排遣散,並研究吸納員工到非零售業務。

除大眾書局外,商務印書館昨日亦宣布,屯門良景店及佐敦店將於4月中及4月底結業。

《勞工法例》遣散安排
面對零售業接連受到重創,打工仔不禁擔心前景。若真的不幸遭到解僱,按《勞工法例》將有甚麼安排?根據《僱傭條例》,若公司裁員或結業,僱主需向受影響員工支付代通知金、本月薪金及遣散費。

甚麼情況下可獲遣散費?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可享有遣散 費:
1. 因裁員而遭解僱;
2.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3. 遭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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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時候可獲遣散費?
如僱主因裁員而解僱僱員,應盡快向僱員支付遣散費。而《僱傭條例》亦規定, 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向僱員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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