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metoo】遇上職場性騷擾 打工仔可以點自救?法律上有咩保障?原來僱主都有責任!
CTgoodjobs' Editor
「#Metoo」事件最近在台灣延燒,席捲政界及演藝界。知名主持人黃子佼被爆曾強逼一名17歲女子拍攝裸照,並強吻對方;事後他連拍3段影片,除了承認犯錯,更爆出其他名人的醜聞,實行「攬炒」,引起軒然大波,令人嘩然。
如果在香港職場不幸遇上性騷擾,打工仔又可以如何自保呢?事實上,根據《性別歧視條例》,言語間使用色情字眼、說黃色笑話、不被允許的身體接觸等都已構成性騷擾。即使僱主不知情,但亦有需要為事件負上責任。
甚麼是性騷擾?
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所修訂的《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向別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獲取性方面好處的要求,或向別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第三者顧及所有客觀因素後,都認為這些行為會使受害人感受冒犯、侮辱及威嚇,便構成性騷擾。行為的範圍包括身體接觸、語言、文字、眼神、動作或態度等,例如未經對方同意,做出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在工作場所講色情笑話或討論有關性的話題。同時,性騷擾的對象,不分性別界限,意思是男對女、男對男、女對男或女對女,都可以被控性騷擾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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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如何採取措施?
平等機會委員會曾為中小型企業,制定有關職場性騷擾的政策及措施,建議僱主可作預防性措施及補救性措施。前者即是想僱主為公司訂立清晰的政策,令員工明白僱主不容許任何性騷擾行為,並設立申訴渠道,保障員工。至於補救性措施,即是收到投訴或得知在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立即跟進,防止情況惡化,而且對騷擾者作出適當的警告或處分,避免事情再次發生。
要是職場上出現性騷擾行為,僱主無論知悉或同意與否,都有機需要為其僱員,在受僱期間所作的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假如僱主能夠證明已經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職場上的性騷擾行為,就有機會獲法庭豁免責任。
平機會委員會發出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有實用步驟給予僱主參考,當中包括:
僱主首先應發出一份政策聲明,明確指出工作中的性騷擾行為屬違法及不容發生;
該政策聲明應註明僱員有權就性騷擾事件作出投訴;
僱主應委任統籌人員(最好曾受特別訓練)負責制訂及執行非正式及正式的投訴程序。
若遇上性騒擾事件,可以致電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反性騷擾熱線2106 2222查詢及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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