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工廠工作環境差 有條例保障僱員嗎?

【勞工法例】工廠工作環境差 有條例保障僱員嗎?

最近香港有工廠被爆工作環境差,不但過百員工擠進同一地方工作,而且通風效果不理想,員工更需要長時間站立工作。事件曝光後,引起市民對工廠環境的關注,那究竟現時香港有沒有法例保障工廠員工?而員工們又可以作出甚麼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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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確保工作安全

根據政府所制訂的《勞工法例》內的「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香港法例第 59 章)」,東主及受僱於工業經營內的人士,須確保工業經營內的工作安全和健康,例子如下︰
1.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2.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3.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4.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
5.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因此,在所有員工開始工作前,東主須確保工廠內有做足安全預防措,以及預先準備有效的緊急用具。如任何東主或承建商違反指定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會被罰款或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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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的環境要求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所有工作地點的負責人,須保持工作地點清潔及有充足的通風設備︰
1.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確保該工作地點及所有安裝或存放於該工作地點內的作業裝置並沒有污垢、廢物及碎料
2.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所有在該工作地點的廢物及碎料均存放在適當的容器內
3.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確保該工作地點有充足的新鮮空氣流通,以及在該工作地點內的空氣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沒有雜質等等

如工作地點的負責人沒有遵從《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

 

 

 

 

 

僱員需長時間站立工作 可以怎樣做?
根據勞工處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香港法例第509章),僱主有責任在合理情況下,確保工作中的僱員安全及健康。如因為工作性質或環境的限制,令僱員無法坐著工作,僱主則須評估站立工作對僱員構成的健康風險。

在評估風險時,亦應注意活動受限制的站立工作,僱主須在合理情況下,在工作位置提供椅子,讓僱員可以在工作情況許可時坐下。另外,勞工處亦建議僱主須安排僱員在持續站立工作2至3小時後,分別有10至15分鐘時間坐下休息。

如對任何關於工作地點及工序有任何投訴,則可透過勞工處職安健提出意見,而所有投訴都會絕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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