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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例】員工公開內部信件 被逼放無薪假嘆無助
【勞工法例】員工公開內部信件 被逼放無薪假嘆無助
2020-08-10
隨新冠肺炎第三波疫情在本港爆發,政府加推多項防疫措施,包括擴大「口罩令」至室外公眾場所,收緊限聚令至2人及餐廳下午6時後禁堂食等。
疫情嚴重打擊本港經濟,服務業首當其衝,有企業進行裁員或要求員工放無薪假的情況,CTgoodjobs收到有打工仔投稿,大呻公司因疫情關係,要求員工在8月內放7天無薪假期,屆時再作檢討。該名打工仔更公開公司內部信件,說明信件由人力資源高層發出,更列出薪金扣除公式,「期望員工能與公司共渡時間(艱),面對當前的逆景(境)」。
公開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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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 VS停工 須就假期日數作定奪
現時香港的《僱傭條例》並沒有關於無薪假的直接指引,僅指出「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至於僱主是否有權要求僱員放取無薪假,或僱員是否有權要求申請無薪假,就要靠勞資雙方彼此的協議作決定。
《僱傭條例》同時提到,倘若僱員於下列兩個情況下,則可被視作停工論,包括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倘若僱員「被停工」成立,屆時便有權向僱主索償,包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等。惟由於《條例》並沒有明確指引,故建議員工一旦遇此情況,應先向勞工處及其公司查詢,了解自身的僱傭權益及薪假計算方法。
就上述個案而言,假設該名打工仔本應連續4個星期受僱,突然被僱主要求在受僱4個星期內的其中7天放無薪假,其實並未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因此並未構成停工。因此,打工仔可選擇與僱主商討是否有補償安排,或向勞工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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