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與強積金:有何異同?

公積金與強積金:有何異同?
除了強積金,相信大家還聽過公積金。現時部分機構在僱員入職時,可以讓他們選擇參加強積金或公積金,許多打工仔不知兩者有何不同,也不知該如何選擇。雖然兩者同屬為僱員設立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但供款安排、投資選擇,以及提取權益安排等都有所不同。僱員應瞭解兩類計劃的運作與特點,並衡量本身需要,作出最適合自己的決定。
 

供款安排和投資組合
職業退休計劃俗稱「公積金」(ORSO)是僱主自願設立,為僱員提供退休保障的計劃。供款安排由僱主決定,可由僱主單方面供款,或勞資雙方共同供款。公積金的供款細則如供款額由僱主決定,所以不同公司會釐訂不同的供款安排。強積金的供款安排則由法例訂明,規定僱主及僱員必須以僱員有關入息的5%作強制性供款,供款額亦設有上下限。

但由於公積金計劃的投資組合一般取決於僱主,僱員無權更改投資組合,打工仔若想「自己話事」,就未必會考慮公積金計劃。

「歸屬比例」及提取安排
其次,在提取安排方面,如僱員選擇參加公積金計劃,通常在該公司工作滿若干年後,於離職時便會按服務年期,計算可取得的僱主供款。公積金計劃大都設有「歸屬比例」條款,比例由僱主訂定,如工作少於3年就得不到任何僱主部分的供款;一般滿3年可得到30%,滿4年可獲40%,如此類推。如果年資不長,離職時或只能取回部分累算權益。

大家還要留意,按照「歸屬比例」計算所得利益後,公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會把利益總額中的「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僱員指定的強積金帳戶,剩餘的部分才可提取。由於強積金是退休儲蓄的一部分,因此,保存在強積金帳戶的「最低強積金利益」,須待65歲或在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才可提取。

另外,立法會去年通過《2019年職業退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加強積金局權力規管公積金,同時將獲豁免計劃的申請門檻提高,並規定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須向積金局提交周年聲明,以確保該等計劃是以真正僱傭關係為基礎。

由此看來,公積金與強積金比較,可說是「有辣有唔辣」。希望本文能幫助大家對公積金與強積金的異同有多一點了解,並且按自己實際需要,選擇適合的計劃。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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