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下的扣薪規定

《僱傭條例》下的扣薪規定
資料提供: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阿偉在一間跨國企業的香港分公司任職辦公室助理,除了處理辦公室的文書及雜項工作之外,他也負責將產品樣辦送遞給香港的客戶。但他在最近一次送遞過程中,不慎遺失了一件價值800元的樣辦。剛從外地調任到香港分公司的銷售部經理Stephen了解事件始末後,立即通報人事部有關情況,並建議人事部從阿偉當月的工資中扣除該樣辦的價值,以彌補公司的損失。

人事部經理Freddy得悉事件後隨即跟Stephen商談,向他解釋在《僱傭條例》下有關僱主扣除僱員工資的相關規定,當中訂明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元為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Freddy續道,阿偉已為公司服務了多年,工作表現一直良好,過往從沒有遺失任何樣辦,而阿偉亦已就事件向公司致歉,所以建議Stephen考慮就這次遺失樣辦事件酌情不予扣薪,而改為向阿偉作口頭勸告,並提醒他如再有類似事件發生,公司會考慮根據《僱傭條例》扣除他相應的工資。Stephen認同這處理方法更為合適,並接受Freddy的提議。

問1: 僱主在甚麼情況下可以扣除僱員的工資?
答1:
除《僱傭條例》指明的情況外,僱主不可扣除僱員的工資,否則僱主可能觸犯非法扣薪的刑事責任。而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300元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之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至(7)項後,才扣除第(8)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否則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問2: 僱主如非法扣除僱員工資,會有怎麼罰則?
答2: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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