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可逃避強積金責任
強積金是打工仔女其中一項重要的退休保障。作為僱主,除了獲豁免人士外,必須按《強積金條例》為所有年滿18歲至64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其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60日」的規定是按曆日計算(包括假期),並且以僱員和僱主的僱傭關係而定,包括全職或兼職工作,與實際工作日數及時數無關。不過,有少數僱主為逃避強積金責任,蓄意與僱員持續簽署不足60日的短期合約,削弱了僱員的退休保障。
積金局曾經處理過一宗個案,投訴人不滿他的前僱主於他受聘任保安員期間未有按法例為他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並拖欠其強積金供款。在調查過程中,積金局發現投訴人的僱主為投訴人持續簽訂11份短期僱傭合約(各份合約為期59日),而其中一份「合約」投訴人實際工作了68天,期間該保安公司並未有為他登記強積金計劃及按時供款。由於證據充足,積金局將相關個案交予警方提出檢控。最終該名僱主承認控罪,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積金局提醒僱主切勿蓄意與僱員簽署不足60日的僱傭合約,以逃避強積金責任。假如僱主與僱員連續簽署短期的僱傭合約,但有證據顯示僱員與僱主的實質僱傭關係不少於60日, 僱主仍須為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至於參加行業計劃的建造業及飲食業僱主,不論是按日聘用或受僱期少於60日,亦必須為該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僱主如沒有在限期內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萬及監禁三年。
另外,僱員亦要留意,為了保障自身的強積金權益,切勿與僱主持續簽署短期僱傭合約,並定時留意強積金供款情況。如發現僱主有任何強積金違規行為,包括蓄意以短期僱傭合約逃避強積金責任,請即向積金局舉報,局方定會作出跟進以保障僱員利益。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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