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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僱員犯法僱主即可解僱?律師︰要睇情況
【國安法】僱員犯法僱主即可解僱?律師︰要睇情況
2020-07-03
《港區國安法》日前刊憲生效,令外界關注有關規定及涵蓋情況。從企業層面而言,近大半年社會運動引發的示威,令不少僱主擔心政治對立、罷工等所導致的人才管理問題,以及對僱員觸犯法例後是否可解僱提出疑問。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指出,當打工仔因參與示威活動而被拘捕但未被定罪,僱主難以用此作為解僱理由。「除非該名人士在拘捕前後以僱員身份作出不恰當行為,包括使用公司電腦發放不恰當資訊、代表公司接受採訪、穿有或持有公司標誌的衣物進行非法行動等,這些行為可以以違反公司政策、職員手冊的名義進行解僱。」
假若該名人士被定罪,僱主是否有權解僱,蘇律師說要視乎職業性質,「如屬於專業類持牌行業例如醫生、律師、會計、保險及地產代理、銀行業等,會因被定罪後專業資格受損,甚至失去專業資格。僱主可以因員工失去持牌資格而解僱;如屬一般性行業,由於大部分企業室在員工守則中均列明有關不誠實行為,因此該名僱員可以由於被定罪而存在被解僱風險。」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犯嚴重過失,僱主可即時解僱,惟蘇律師指此條文是意指在僱傭關係內(上班時間)所犯的嚴重過失,如果員工是在工餘時間進行活動從而被定罪,難以以此作為理由解僱。
他補充,如果僱員因被定罪並監禁,僱主可以以員工無法履行職責提供僱傭服務,從而解僱員工。
求職者有犯罪紀錄而不獲聘 僱主是否犯法?
香港只有性別、種族、家庭崗位、殘疾四種歧視條例,案底歧視(歧視有案底的求職者)未必受到保障。
有犯罪紀錄的求職者可根據《罪犯自身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保障自己,該條例列明,若初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罰款少於一萬或監禁刑期不多於三個月,且三年內無重犯,該罪行會喪失時效,成為無案底人士(洗底),不影響職業生涯。有關法例不適用於特定職位,包括紀律部隊、公務員、銀行高層、律師、會計等工種。
另一方面,如果僱主要求求職者申報「是否有犯罪紀錄」而求職者蓄意隱瞞的話,等同提交不準確資料,甚至行使虛假文書(與提供假學歷無異),屬於嚴重不恰當行為,可以解僱並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是申請非專業類工種,而求職者符合《罪犯自身條例》的話,就有權不申報相關案底。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律師指出,當打工仔因參與示威活動而被拘捕但未被定罪,僱主難以用此作為解僱理由。「除非該名人士在拘捕前後以僱員身份作出不恰當行為,包括使用公司電腦發放不恰當資訊、代表公司接受採訪、穿有或持有公司標誌的衣物進行非法行動等,這些行為可以以違反公司政策、職員手冊的名義進行解僱。」
假若該名人士被定罪,僱主是否有權解僱,蘇律師說要視乎職業性質,「如屬於專業類持牌行業例如醫生、律師、會計、保險及地產代理、銀行業等,會因被定罪後專業資格受損,甚至失去專業資格。僱主可以因員工失去持牌資格而解僱;如屬一般性行業,由於大部分企業室在員工守則中均列明有關不誠實行為,因此該名僱員可以由於被定罪而存在被解僱風險。」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僱員如犯嚴重過失,僱主可即時解僱,惟蘇律師指此條文是意指在僱傭關係內(上班時間)所犯的嚴重過失,如果員工是在工餘時間進行活動從而被定罪,難以以此作為理由解僱。
他補充,如果僱員因被定罪並監禁,僱主可以以員工無法履行職責提供僱傭服務,從而解僱員工。
香港只有性別、種族、家庭崗位、殘疾四種歧視條例,案底歧視(歧視有案底的求職者)未必受到保障。
有犯罪紀錄的求職者可根據《罪犯自身條例》(《香港法例》第297章)保障自己,該條例列明,若初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罰款少於一萬或監禁刑期不多於三個月,且三年內無重犯,該罪行會喪失時效,成為無案底人士(洗底),不影響職業生涯。有關法例不適用於特定職位,包括紀律部隊、公務員、銀行高層、律師、會計等工種。
另一方面,如果僱主要求求職者申報「是否有犯罪紀錄」而求職者蓄意隱瞞的話,等同提交不準確資料,甚至行使虛假文書(與提供假學歷無異),屬於嚴重不恰當行為,可以解僱並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是申請非專業類工種,而求職者符合《罪犯自身條例》的話,就有權不申報相關案底。
HR有方法調查求職者是否有犯罪紀錄?
蘇律師分析,僱主在招聘專業人士及高級管理層時,一般要求求職者到警務處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從而進行品格審查,「部分公司的HR甚至需要陪同申請人一同到警務處,由警務人員交予申請人,申請人直接轉交到公司HR。」他續指,HR招聘其他職位時一段由僱主自行進行背景調查及求職者主動申報,來檢視求職者背景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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