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僱主疑拒付代通知金 發布Fb後事件峰迴路轉

【勞工法例】僱主疑拒付代通知金 發布Fb後事件峰迴路轉
本港第三波疫情未有平穩跡象,當中餐飲業受「限聚令」及早前「禁堂食」等揩施影響,生意一落千丈,惟仍有食肆疫市招聘人才,但出現勞資糾紛。日前社交平台專頁勞工組在社交平台Facebook(Fb)發布帖文,指餐廳膳心小館在招聘人手後,老闆又在兩三個月後疑似主動解僱員工,同時要求員工自動辭職,以逃避支付7日代通知金,更於員工離職時扣除相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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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頁勞工組fb帖文(節錄)

餐廳「三宗罪」 疑全觸犯勞工法例
事源事主於今年5月留意到餐廳膳心小館的招聘廣告,便應徵並成為該店的全職樓面員工。及至7月28日,僱主總店經理突然告知主管要求事主即日離職一事,同時要求事主清理員工儲物櫃內的個人物品。

事主在8月8月到總店領取最後一期工資時,發現薪金計算表列明因事主是辭職緣故,因而沒法獲取7代通知金。事主於是跟餐廳同總經理澄清,自己並非主動辭職而是遭解僱,總經理著事主與餐廳老闆直接對質。事主在其後與老闆數個通話中,老闆堅持事主以Whatsapp主動向經理辭職,惟老闆未能提出實質證據如螢幕截圖。最後更拒絕與事主繼續溝通,要求事主直接與其法律顧問聯繫。

另外,事主在7月底離職,在8月中仍未收到店方發放最後一個的工資。綜合事件發展經過,專頁勞工組直指膳心小館老闆犯了「拒付代通知金」、「無理剋扣工資」及「拖欠工資」三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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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扣員工工資、拖欠工資定義
現行《僱傭條例》中,如僱傭雙方簽訂連續性合約(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話,在試用期內如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無需通知期及支付代通知金;如無試用期/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也好,僱主或僱員想終止僱傭合約,需要通知期及支付代通知金。

在膳心小館個案中,僱主首要求員工即時離職,若無實質證據證明員工為自願離職,很大機會被視為僱主即時解僱員工行為,《僱傭條例》說明,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慣常疏忽職責,僱主才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該僱員。

釐清僱員離職問題後,僱主下一步應向僱員支付任何未發放的工資,當中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天內支付解僱補償,否則就會被視為「拖糧」。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35 萬元及監禁 3年。

事主亦發現在老闆發放7月的薪金計算表上,除沒有僱主應付的代通知金,亦出現被扣獎金及遲到罰款,變相倒扣工資。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 僱員缺勤(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為限;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之一);
-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的四分之一);
-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 僱主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褔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必須由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
-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僱主可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如僱主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發布Fb不足一日  店方先發聲明後致歉
在勞工組在Fb發布有關帖文後,事件在即日峰迴路轉,膳心小館透過幾位中間人,接觸勞工組專頁不同成員,表示店方人事部會主動聯絡事主作調解,又詢問事主是否掌握店方「炒人」的實質證據。

事件發展至今,勞工組公開8月11日事主致電總店經理楊先生(即膳心文中年青經理)的一段對話錄音,清晰顯示事主以電話號碼打給楊經理。內容提及楊經理說明「上面想你即刻走」、「佢同我講,因為阿姐(或阿ger)都冇講多餘原因,佢淨係講話想你即刻離開咁囉。」以證明事主並褂自願離職。

膳心小館最後終發表聲明,首先否認勞工組的指控,並澄清無理扣除勤工獎及代通知金等指控。在發布帖文後數小時後,又承認該錄音對話為餐廳經理,並就事件向前員工致歉。

膳心小館致歉全文
「對於勞工組上載聲帶後,我們確認是經理的聲音。已即時和經理聯絡,再三確認是否有該段對話。很不幸,經理確認有此對話。
我們會於8月17日辦公時間內,補發出代通知金。同時,就此向事主及各位朋友道歉,令支持者失望了!對不起!

如前貼文所說,管理層一直所知是前僱員請辭。在8月8日的事件,及14日勞工組聯絡我們後,我們再三向經理確認是都同事辭職,甚至,經理亦在昨天勞工組facebook留言(見圖),仍表示是前僱員提出請辭。

一直我們也深怕自己掌握的資訊並不全面,所以在事件曝光前,過五十多小時,嘗試不同渠道向勞工組索取解僱資料、提出進行由第三方主持調解會議;及找前僱員了解,希望有機會得到更多資訊,但一直未如人願,不得要領。而我們最擔心的情況出現了,當聽到聲帶。因為我們知道判斷真的錯了。
這是我們小店管理不善,未能妥善處理此次事件,令很多朋友失望了,除了說對不起,再多也是砌詞狡辯。

在此,我們向前僱員致歉!

亦感謝勞工組眾人,鍥而不捨,終於讓我們知道真相!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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