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任何人因為與另一個人之性別或婚姻狀況不同,或因為該另一人沒有懷孕、毋須照顧子女或沒有精神 / 肢體殘障,或因為該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令前者遭受較差的待遇,這類情況便屬於「直接歧視」。另外,「間接歧視」是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該條件 / 要求並無充分理由支持,而這項措施亦會對某性別、某種婚姻狀況、懷孕、須照顧子女或有精神 / 肢體殘障、某種族的人士不利。兩者均需承擔法律責任。
條例包括四個範疇,性別歧視條例指任何人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殘疾歧視條例指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即任何人如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種族歧視條例即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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