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就業人士為退休生活儲蓄,政府於2000年實施《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僱主及僱員均須為強積金計劃定期供款。
年齡介乎18至65歲及受僱滿60天的在職人士、年齡介乎18至65歲及受僱於建造業或飲食業(即按日僱用或受僱期少於60天的短期僱員)、年齡介乎18至65歲,並非以僱員身份賺取收入,而有關收入是來自生產或買賣貨品,或是來自提供服務的人士,均適用於強積金計劃。
如僱主扣除僱員工資以支付強積金計劃的僱主供款,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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