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的安排
資料提供: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
Jenny在陳先生的公司任職多年。最近醫生證實Jenny已懷孕,並發出證明書說明她的預產期是來年五月中,Jenny於是通知陳先生已懷孕,並準備在預產期前二星期開始放取十星期的產假。但陳先生表示公司在暑假期間很忙,遂要求Jenny在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放取產假,以趕及在暑假期間復工。
問: 陳先生可否要求Jenny在預產期前四星期,而不在預產期前二星期開始放取產假?
答: 根據《僱傭條例》,女性僱員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 (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受僱,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產假。若得到僱主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二至四星期開始放產假。如僱員沒有要求,或未得到僱主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放產假。
因此,Jenny在未得到僱主同意的情況下須於預產期前四星期開始放取產假。
問: 產假期間是否有薪?
答: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