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陷阱】 打工仔被不公平對待 想辭職要賠錢因同意《懲罰性條款》?
獲得新的工作機會時,普遍打工仔會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以保障雙方權益,不過合約條款普遍由僱主制訂,僱員一不小心就會墮入求職陷阱。而且是魔鬼在細節,打工仔隨時簽訂了「不平等條約」而不自知。有網民在Dcard討論區分享自身經歷,指自己不慎簽了一份「辭職要賠錢嘅合約」,告誡其他人要小心條款,避免要貼錢上班。
按圖即看事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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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經歷一出,引起網民紛紛留言回應,不少人與事主遇上同樣情況,在勞資糾紛不時會出現的「懲罰性終止僱傭合約條款」,根據法庭文件Leatra Company Limited v Alfred Lee Kwok Wing & Another, District Court, Labour Tribunal Appeal No. 10 of 1977,一名僱主(L)與兩名僱員(A)各訂立一份為期3年的僱傭合約,合約其中一項條款訂明任何一方如在首年內終止該合約則須支付對方一筆相等於僱員18個月工資的補償;如在第二年內終止該合約則須支付對方一筆相等於僱員12個月工資的補償;如在第三年內終止該合約則須支付對方一筆相等於僱員餘下合約期工資的補償。
法庭指出任何對違反合約所造成的損失的真正評估可予以執行,相反,任何懲罰性的補償條款則不可予以執行,而懲罰性補償為一筆旨在阻嚇對方以使對方履行合約的款項。如要求的補償金額多於違反合約所造成的最大損失,則該補償金額屬懲罰性,而一筆不論違反合約的原因及程度均須作出的定額補償,將被視為懲罰性補償。
由於有關合約條款所規定的補償金額足以阻止任何一方意圖提前終止僱傭合約,而其作用並非為真正評估違反合約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法庭裁定該條款為懲罰性條款,故並不予以執行。
而事主後來表示徵詢過律師意見,「同我講依啲懲罰性條例係無辦法生效,佢要証明到實際損失或者真係用咗咁多錢喺我身上, 所以我已經quit 咗」,所以遇到有關合約問題,記得向相關人士尋求專業意見。
雖然《僱傭條例》容許僱傭合約可由口頭制訂,但避免口同鼻拗,透過書面合約解釋僱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勞資糾紛。以下有12項僱傭合約常見部分:(按圖了解)
有打工仔簽約時發現所有員工於辭職前皆要給予一個月通知期,新員工如是,心知不妙。坊間常有「入職後一個月內可以即走」一說,究竟這間公司的做法有沒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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