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及疾病津貼

病假及疾病津貼
資料提供: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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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仔在現時的公司工作了三年。一天早上他感到劇烈腹痛,經醫生診斷後証實他患上急性腹膜炎,需休息四天。星仔致電通知僱主他會放取四天病假,僱主表示不能接受他缺勤四天,並警告星仔如因為他缺勤而影響公司運作,公司將不會向他發放疾病津貼。

問題1: 公司是否需要向星仔發放疾病津貼?
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且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 1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2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 3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只要星仔符合以上條件,公司便必須向星仔發放疾病津貼。

問題2: 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問題3:有薪病假可分為哪些類別?
有薪病假可分為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僱員如放取第1類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當僱員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的尚餘日數而需要放取第2類有薪病假時,如僱主提出要求,僱員須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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