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經濟不景 公司能否要求僱員放無薪假?

【勞工法例】經濟不景 公司能否要求僱員放無薪假?
【經濟日報專訊】本港經濟有下行的迹象,有企業面臨裁員或要求員工放無薪假的情況。究竟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僱員放無薪假?安排員工放無薪假或裁員時,有何細節留意?

翻查香港《僱傭條例》並沒有關於無薪假的直接指引,僅指出「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不過《條例》亦提到,倘若僱員於下列兩個情況下,則可被視作停工論,包括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若「被停工」成立 可索償

倘若僱員「被停工」成立,屆時便有權向僱主索償,包括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代通知金等。但由於《條例》並沒有明確指引,故建議員工一旦遇此情況,應先向勞工處及其公司查詢,了解自身的僱傭權益及薪假計算方法。

另一方面,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則需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1)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2)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3)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責任編輯:蕭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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