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解僱」及「即時解僱」的定義?

「不合理解僱」及「即時解僱」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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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contributed by Chak & Associates


「不合理解僱」及「即時解僱」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在香港解僱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之五個合理理由為有關:

(a)     僱員的行為;
(b)     僱員在履行其職務時的能力或資格;
(c)     裁員或其他真確的業務運作需要;
(d)     法例規定;或
(e)     其他重要原因。

若僱員於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中受僱不少於二十四個月,而其僱主並非基於上述其中一個有效理由而將他解僱,此舉便會構成不合理解僱。

關於上述 (a) 項,有很多僱員行為不當之例子可被認為是解僱之合理理由,其中包括:經常遲到、於辦工時間醉酒及披露公司機密資料等,亦包括在內。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第9條,假如僱員有下列行為,僱主可以即時解僱該僱員而不需作出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a)    故意地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指令;
(b)    行為不當;
(c)    犯下詐騙或不誠實行為;或
(d)    習慣性地疏忽職守。

即時解僱是一項嚴重的紀律處分。它只在僱員犯下了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或經過僱主多次警告後仍未能改善之情況下適用。

有關僱員之不當或欺詐行為,高等法院有案例(Chan Kan Ip Philip v Kone Elevators International (China) Limited)可作為參考。於此個案內,一位公司經理將個人娛樂消費以公務開支申報,法庭裁定此不誠實行為足以令他被即時解僱。

若然僱主有證據證明銷售員確有將客戶資料給予公司的競爭對手,有關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失當或不誠實,僱主可在不給予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而即時解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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