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因疫情無限延長試用期 《勞工法例》有無保障?

【勞工法例】因疫情無限延長試用期 《勞工法例》有無保障?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力驚人,社會各界加緊防範,教育局亦一再延遲復課日期。此情此景大大影響就業市場,其中教育界人士的工作大受影響,包括補習社職員。有任職補習社的打工仔於討論區發帖文,大呻公司因為疫情而「無限延長」他的試用期,病假及公眾假期也變相成為無薪假期……勞工法例又如何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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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公眾假期變成無薪假
任職補習社的事主去年年尾入職,合約列明試用期為3個月,本應今年2月滿試用期。而3個月試用期內,所有假期均屬無薪假期,包括病假及所有公眾假期。雖然學生由一月尾開始停課,但事主仍持續工作,處理公司的文書事宜。
時至2月,入職滿3個月時,老闆表示因停課而需要延遲簽新約;到了3月尾,事主再問及何時才過試用期,上司只回答:「要等復課」。事主追問「咁我嚟緊4月啲公眾假期又係no paid(無薪)?」,結果又換來一句:「要等復課」。

《勞工法例》保障法定假日薪金
根據《僱傭條例》,關於法定假日屬有薪或無薪的問題,清楚列明「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換句話說,事主由工作滿3個月開始,理應得到相應的假日薪酬,與試用期是否被「無限延長」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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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薪酬
根據勞工處資料顯示,本年度的12天法定假日包括:元旦(1月1日)、農曆年初一(1月25日)、年初三(1月27日)、年初四(1月28日)、清明節(4月4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6月25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國慶日(10月1日)、中秋節翌日(10月2日)、重陽節(10月25日)、冬節(12月21日)或聖誕節(12月25日)(由僱主選擇)。

在上述法定假日,僱員所得的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法定假日當天或法定假日首天(如法定假日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法定假日薪酬給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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