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工跳槽】Home Office點遞信?要睇清楚《僱傭條例》計定Last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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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默承受壓力半年 終決定辭職
有打工仔於討論區發帖文,指自己工作不順心,表示「做極都唔識」,又時常因做得不夠好而被老闆責罵,有感自己「拖累成條team」,故萌生去意。然而,礙於現時同事均在家工作,因未能親身遞信,令事主覺得不好意思。網民紛紛留言鼓勵事主盡快離開不適合的工作:「依家咩年代?遞信用電郵好正常,你話WhatsApp就話啫」、「Print封信出黎簽名/e-signature再attach落個resignation email,夠晒尊重」。
先細閱《僱傭條例》計定Last Day
無論以甚麼形式遞信,均必須以「白紙黑字」的方式,才能保障雙方利益。如因為上司或下屬其中一方home office而無法親身遞信,可以email代替通知,但必須確定上司已收到你的離職通知,否則最後上班日(Last Day)計算將會出現偏差。建議在發出呈辭email後,再補上電話或WhatsApp,確定上司已收到你的辭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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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各種情況下的最後上班日計算方法:
第一種情況:
在試用期內的首個月,無需通知期,亦無需代通知金
第二種情況: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且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不少於7天)。
第三種情況:
試用期內的第一個月後,而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則不少於7天通知。
第四種情況:
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且僱傭合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合約訂明的通知期(不少於7天)。
第五種情況:
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而僱傭合約沒有明確規定,則不少於1個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