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不可抗力條款」納僱傭合約?律師話......

【勞工法例】「不可抗力條款」納僱傭合約?律師話......
【經濟日報專訊】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下,不少企業都迅速變陣。在1月30日,世界衞生組織(WHO)宣布新冠肺炎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而該病毒的迅速蔓延,已對全球各行各業公司造成直接影響,政府為遏止疫情蔓延而作出的建議或與合約的履行相牴觸,因此不少公司正考慮援引其合約中現有的「不可抗力條款」(不可抗力)。

延伸閱讀︰【勞工法例】5個疫情下常見問題 隔離14日可享有薪SL?拒絕放無薪假可以點?

世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梁家茵表示,不可抗力在香港並無法定定義,並且亦受到在無一致同意定義情況下訂立合約的普通法原則規限。

延伸閱讀︰【僱傭條例】染上新冠肺炎 打工仔可申請有薪病假?


取決於合約中 描述精確程度
她說:「一般而言,不可抗力條款可容許訂約方在發生超出其控制範圍的特定事件時終止合約,以避免因未能或延遲履行合約的義務而承擔任何責任。」

但梁家茵強調,盡管將不可抗力條款納入合約或對僱主有好處,惟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條款一般而言較為繁複,即使合約確實包含不可抗力條款,訂約方是否能夠有效依據該條款,保障自己免因2019冠狀病毒疫情,產生的困難導致的無履約而被興訟,仍具有不確定性。

此外,她亦提醒:「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性,取決於其在合約中描述的精確程度;倘若不可抗力條款並無納入合約,在未經合約雙方同意修訂僱傭合約的情況下,不得將其加入合約。」

責任編輯:蕭寶玲

⏩⏩  需要請人?立即刊登招聘廣告!  ⏪⏪

Look out for further updates on our Facebook fan page!

Jobs You Maybe Interested In

刊登招聘廣告
;
Follow CTgoodjobs for the latest career news, hot topics and recommended jobs!
Maybe Later Foll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