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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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 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


休息日

Joyce在百貨公司任職推銷員。因百貨公司即將進行清貨大減價活動,為配合工作人手需要,部門主管向員工發出通告,原訂每7天享有1天休息日將改為每14天享有1天休息日,而取消了的休息日則會以工資補償員工。

問1:    僱主可否要求員工在14天內只享有1天休息日?

答1:    不可以。《僱傭條例》訂明,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在上述個案中有關休息日的合約條款,由於實際 上會削減了Joyce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的休息日權益,故此,有關合約條款即使為僱傭雙方私下同意,仍會被視作無效。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不過,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 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問2:僱主是否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

答2:    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 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問3:    如Joyce同意,她是否可於休息日自願工作?

答3:    除受僱於工業經營內18 歲以下的青年外,僱員如果自願,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此外,如僱傭合約內有任何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均屬無效。

以上資料只用作說明《僱傭條例》下的相關條文,對有關法例的詮釋,應以《僱傭條例》原文為依據。如有任何爭議,則以法院的判決為最後依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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